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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规定强制拆迁须向法院申请执行
2011-10-08 09:43:36   来源:   评论:0 点击:

  辽宁省人民政府日前就贯彻落实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下发通知,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,保障被征收人权益。根据该通知的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采取暴力、威胁或中断供水...

  辽宁省人民政府日前就贯彻落实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下发通知,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,保障被征收人权益。根据该通知的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采取暴力、威胁或中断供水、供电、供热、供气和道路交通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,禁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拆迁行为,确需强制拆迁的,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

  据悉,辽宁省这份通知还要求,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,要严格按照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,对未履行调查登记、组织论证、公开征求意见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,一律不得做出征收决定。各地要积极筹措补偿资金,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、专户储存、专款专用,做到“先补偿、后搬迁”。

 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人士介绍,今后,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,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。被征收人在15日内协商不成的,由市、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,通过投票、抽签、摇号等方式确定。

  此外,征收个人住宅,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、经济适用住房等条件的,市、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,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,并优先给予保障。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,市、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综合考虑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、纳税情况、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,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,协商确定补偿标准;协商不成的,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。

  (范春生 陈梦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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